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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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均選任辯護人蕭仁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彥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預期重刑而逃亡之虞,另本案證人雖據檢察官偵訊在案,惟證人證詞與被告所述有所不一,且被告歷次陳述亦有反覆、不一致之處,並衡諸被告與證人間為同事及友人關係,不無有與證人勾串滅證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10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因尚有證人 謝明宏 、 王天麟 及 鍾富异 未進行交互詰問完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陳苑文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