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字第2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重再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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