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凌晨某時點,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聲請書漏載第八條第一項)等語,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在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固因本案曾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發布通緝,然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減刑條例施行前之同年三月十五日緝獲歸案,此有受刑人上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憑,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件並無減刑條例第五條所示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