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12月1日法矯司字第095090824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