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王愛國)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93年10月5日入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95年11月29日以法矯司字第0950044868號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核上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95年11月29日以法矯司字第0950044868號核准之台灣台東監獄泰原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