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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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12月1日法矯司字第095090824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