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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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015號抗告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委由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毀棄損壞罪(91年桃簡字第185號,桃園地檢92年執字第167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91年訴字第1412號、桃園地檢92年執字第2870號)及竊盜罪(92年桃簡字第1445號、桃園地檢93年執乙字第262號)三案合併執行,乃原法院未將竊盜罪合併裁定,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二、經查: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確僅就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二罪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署95年執聲字第1710號聲請書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3頁)而未如抗告意旨所謂另有竊盜罪一併聲請乙事,是抗告人所指,尚有誤會,原法院就檢察官前揭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無違誤。
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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