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侯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馥瑄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侯靜怡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111年5月5日259,872元A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