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2號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被告 王開仙
王紫晴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1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19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董怡彤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812 號裁定(111.10.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2939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