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參加人家麒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四娘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上列參加人主張參加原告 許譽齡 、 許譽台 、 許譽南 與被告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