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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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63號原告 王日輝 被告 詹朕勛
許宸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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