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劉娣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佳竣 、張建
  鈞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3,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22,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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