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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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淑
  惠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388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7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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