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2號
原 告 許世東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11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