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 李海林 上原告與被告 鐘元祥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6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