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856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妙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8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057元│0000000│97年10月21日│││司│限公司內湖分公司││││├─┼─────────┼─────────┼─────────┼─────────┼─────────┤│2│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074元│0000000│98年9月4日│││司│限公司內湖分公司││││├─┼─────────┼─────────┼─────────┼─────────┼─────────┤│3│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255元│0000000│99年10月27日│││司│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