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解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 張惠卿
黃志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解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96,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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