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壹零壹公克、零點壹陸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世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4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1101公克、0.1675公克,有該院99年11月18日草療鑑字第0991100093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前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