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72號原告丙○○被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女即被告乙○○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巷○○號,此據原告 陳明 綦詳,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證,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