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9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純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純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林純卉系統顯示為「林純■」,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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