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鐵龍搬運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金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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