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志驄
林賢明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蘇建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14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