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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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田進儀 訴訟代理人 田惠如 再審被告 黃重明
黃彥儒 黃正德 黃玉玲 黃玉心 黃翁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86年12月8日本院86年度上字第14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1年3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並有本院答詢表一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