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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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39號上訴人0000-0000.被上訴人0000-0000(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3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密封袋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密封袋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