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6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傳安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理由欄關於贅載「及被告 張國基 」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記載「及被告張國基」部分(即判決書第6頁第5行),因屬贅載,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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