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20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坤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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