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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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字第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七年度簡字第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七年六月四日確定。該受刑人竟不知悛悔,於緩刑期間內再行犯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五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爰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