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捌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