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喬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伍仟壹佰陸拾萬零捌仟壹佰捌拾壹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貳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叁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時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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