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188號異議人壹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泓嘉 異議人因債權人漢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2年8月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102年8月22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102年8月21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