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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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2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4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之越南譯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