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016號
原告 許婉伶
被告 曾郁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9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以言詞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3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9日1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至臺北市士林區中國文化大學後門停車場時,適原告將所有之安全帽及附掛藍芽耳機置放於原告男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坐墊之上。被告於騎乘A車停車時,疏未注意周遭有他人放置之物品,致被告之後背包碰撞上開安全帽及附掛藍芽耳機,上開物品因而掉落地面,安全帽因而刮傷毀損、藍芽耳機因而有雜音現已毀損,致原告因而受有購買新安全帽新臺幣(下同)4,800元及購買新附掛藍芽耳機1,599元,共6,399元之損害,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事發當時伊確實騎乘A車至中國文化大學後門停車場,但伊否認有把原告所有置放於B車上之安全帽及附掛藍芽耳機碰撞到掉地的行為。另伊對於法院勘驗結果沒有意見,但原告沒有辦法證明上開安全帽及附掛藍芽耳機因此無法使用,且原告自己也有說該安全帽目前還在使用當中,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9號、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停放A車時之過失行為,致其所有置放於B車上之安全帽及附掛藍芽耳機因而毀損,而受有購買新安全帽4,800元及購買新附掛藍芽耳機1,599元,共6,399元之損害云云,惟法官當庭勘驗中國文化大學提供之監視器畫面:畫面時間00:23有出現被告背後背著背包背對著原告朋友的機車,原告朋友機車後座座墊上放置一個全罩式安全帽,被告的後背包碰到安全帽,安全帽掉落到地上。但是因為監視器距離機車有一段距離,無法辨識是否有耳機(見本院卷第82頁)。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固有騎乘A車至中國文化大學後門停車場停放A車時,隨身背戴之背包碰觸到原告所有置放於B車上之安全帽,致該安全帽掉落地面之情形,無法辨識原告所主張之附掛藍芽耳機,是否有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同時掉落到地面之情形存在。然由原告自承該安全帽目前仍由其正常使用中乙節可知,原告所有之安全帽,縱因被告前開行為致有掉落地面之情形,惟依一般社會通念,一般機車安全帽自機車坐墊上掉落至地面,尚不致生破裂毀損不堪用之結果,況原告自己並未將該安全帽固定於機車坐墊扣環,且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該安全帽有何刮傷毀損致不堪使用之情形存在,尚難認定其已達毀損不能使用之狀態。至原告主張之附掛藍芽耳機,依上開勘驗結果,尚無法辨識該物品是否有因被告上開行為,而與前該安全帽同時掉落到地面之情形存在,自難認該等物品有遭被告前開毀損致不堪用之情形存在。此外,原告再未提其他證據舉證以明,自不能遽以原告之片面指述即認被告對其有不法侵權行為存在。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3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原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