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5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林銘章

被告 田文虹林文山 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0,22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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