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50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0,22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