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每張支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應從到期日或提示退票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