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徐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銀全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57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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