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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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全字第75號聲請人 王曼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業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為確保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聲請停止債權人對伊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7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駁回在案,是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之案件既已終結,則本件聲請與前揭條文所定「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