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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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0號
聲請人 利文海
共同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
相對人 江銘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利文海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㈡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9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陳玉玲各如附表㈡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㈡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20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票附表㈠:
114年度司票字第44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3年12月23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23日
WG0000000
002
113年11月2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3
113年11月23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4
113年11月23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5
113年11月23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6
113年11月2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7
113年11月23日
15,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8
113年11月23日
2,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9
113年11月2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10
113年11月23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11
113年11月23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本票附表㈡:
114年度司票字第44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3年11月23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2
113年11月2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3
113年11月2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4
113年11月2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5
113年11月23日
5,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6
113年11月23日
8,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7
113年11月23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8
113年11月23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009
113年11月23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3日
WG0000000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