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

原告 張榮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毓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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