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妤禎 即 蔡明瑞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妤禎即蔡明瑞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71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本院已定於民國110年1月25日下午2時4分許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上述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