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保護令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保護令等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犯殺人未遂罪,而在緩刑期內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O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 陳啟正 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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