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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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九六號
聲請人統笙塑膠廠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管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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