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和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薪資新台幣壹萬零叁佰叁拾肆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在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達成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一萬零三百三十四元,然迄今未履行,遂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條文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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