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乙○○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戊○○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監察人死亡,致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前曾聲請鈞院展延清算期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然本件清算仍未能選出新任監察人,無法於期限屆至前清算終結,為此聲請准予再次展期清算等語,核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