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工資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被告聯欣安全衛生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工資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陳報其所經營彩券行名稱、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設立時間等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