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兆賀電子有限公司白│台灣銀行南崁分行│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壹萬肆仟貳佰伍拾│AL四六七五六四││││ 焜賢 │││玖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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