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聲請人 楊林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楊林喜與養父 林進發 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林喜(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林進發(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所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林進發於民國40年12月18日死亡,聲請人欲認祖歸宗回復本生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林進發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林進發成立收養關係,為林進發之養女,而養父林進發於40年12月18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且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當初為何辦理收養?)我出生後,約9個月時,我祖母就將我給養父收養,當時我年紀小,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給他收養,我18歲時就嫁出去;(問:是否有繼承養父的遺產?)沒有;(問:養家是否有兄弟姊妹?是否同意你回復本家?)養父有2名孫子女,但我和他們都沒有聯絡」等語,此有本院100年2月18日非訟事件筆錄附卷可參。
另聲請人之生父 劉順杞 、生母 劉廖來好 均已死亡,胞弟劉炳輝亦以書面表示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回復本姓。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林進發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林進發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