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以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