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3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例││例│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拘役40日│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條第│槍砲彈藥刀械管│││例第10條第2項│1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1項│制條例第13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11月底某日│93年10月底某日│94年6月6日起至│94年6月6日起至│95年4月中旬某│95年7月底某日│││起至94年3月1日│起至93年11月24│94年8月25日止│94年8月25日止│日│起至95年11月15│││止│日止││││日止│├────┼───────┼───────┼───────┼───────┼───────┼───────┤│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4年毒│彰化地檢94年偵│彰化地檢94年毒│彰化地檢94年毒│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偵││年度及案│偵字第1239號│字第4956號│偵字第4032號等│偵字第4032號等│字第10591號│字第10591號││號│││││││├────┼───────┼───────┼───────┼───────┼───────┼───────┤│最後事實│彰化地院94年員│彰化地院94年易│彰化地院94年訴│彰化地院94年訴│彰化地院95年訴│彰化地院95年訴││審法院、│簡字第204號,│字第1292號,95│字第1704號,94│字第1704號,94│字第2007號,96│字第2007號,96││案號及判│94年6月29日│年1月25日│年11月30日│年11月30日│年1月8日│年1月8日││決日期│││││││├────┼───────┼───────┼───────┼───────┼───────┼───────┤│判決確定│94年8月1日│95年3月6日│95年2月3日│95年2月3日│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又│拘役20日,如易│有期徒刑4月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15日,如易科罰│科罰金,以銀元│15日,如易科罰│││銀元3百元即新│銀元3百元即新│銀元3百元即新│金,以銀元3百│3百元即新台幣│金,以新台幣1│││台幣9百元折算│台幣9百元折算│台幣9百元折算│元即新台幣9百│9百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1日│1日│1日│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