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附民被告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871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附民被告訴訟代理人丙○○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乙○○、被告鳳信有線電視公司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富邦保險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2日給付捌拾伍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 陸萬玖仟 肆佰元)。
(二)被告乙○○給付貳拾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三)被告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當場以即期支票(兌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號碼:CD0000000;發票日期:98年3月20日)給付壹拾伍萬元,並經原告簽收無訛。(簽名:甲○○)
二、原告對被告乙○○、被告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原告願撤回對被告乙○○之第一審刑事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