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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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新而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彥含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莊金屏